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结婚年龄。
无效婚姻的分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种类:
1.包办及交易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塬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塬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让人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係,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合处置。
因为无效婚姻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依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率推荐。当然,并非说所有些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除此之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合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赖死者抚养且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适合的遗产。以上这类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备指导意义。
关于一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依据实质状况分别处置:
1、假如所享有些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