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远房本家李宏因经营煤炭运输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到期后,我去索要借款,李宏无力偿还,但李宏与其妻赵兰还经营一个餐馆,我前去索要,赵兰拿出一份去年李宏与其签订的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营餐馆所得归赵兰所有”。请问,我能否请求李宏以餐馆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答:你有权请求李宏以餐馆经营收入偿还你的借款。国内《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状况下以书面形式自由约定结婚以前财产与结婚以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该法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约定才对外产生约束力;若第三人不了解该约定,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买卖安全,则应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依据此规定,你借款给李宏时,并不了解他们夫妻有如此的约定,因而对你不产生约束力,你可以申请以其餐馆经营收入来偿还你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