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特点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途径
除去银行存款以外,新《保险法》将保险企业的其他资金运用途径,从原《保险法》限定的“交易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交易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同时新增“投资不动产”一项。
“投资不动产是原法没的途径,非常有潜力,而且可以间接地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
新《保险法》特点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途径
除去银行存款以外,新《保险法》将保险企业的其他资金运用途径,从原《保险法》限定的“交易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交易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同时新增“投资不动产”一项。
“投资不动产是原法没的途径,非常有潜力,而且可以间接地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