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声明舍弃继承不影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案例来源:陕西商洛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10民终745号(2023年11月7日判决)
案情:
1、2021年1月2日,查某向原告借款10万并出具借条一张,月息1.5分,原告同日向查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2、2023年4月14日,查某死亡,五名被告系第一顺位继承人。
3、原告向法院起诉五名被告,请求偿还本案的债务。
4、一审法院觉得,五名被告作为继承人,在本案诉讼前及诉讼中未明确表示舍弃继承,视为同意继承,依法应付本案中该笔债务及利息在查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判决:1、由五名被告在查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清偿债务10万元及利息。
5、五名被告上诉倡导,在一审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其曾向法院提交了舍弃继承的书面证明,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其同意了继承。
6、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五名被告提交了《舍弃继承声明书》。
裁判理由:
商洛中院觉得,《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对于继承人而言,其所承担的义务与其所继承的权益具备对等性,并不会超出其所继承权益来承担义务。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内容并未加重本案五名被告的义务。即使完成了具备法律效力的遗产舍弃意思表示,但作为查某的直系亲属,也属天然意义上的遗产保管人。因此,在其舍弃继承遗产后,一审法院所判决的其应当履行的判决内容也不会加重其义务与责任,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看法
通常来讲,继承人舍弃对遗产的继承,则不需要再承担该遗产上所负有债务,债权人无权倡导继承人承担民事义务。但,假如继承人存在法定职责,对遗产具备保管责任或者因为该遗产受益,则该舍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不利于债务的处置,违背公平原则,不应得到支持。除此之外,对于继承人舍弃继承的行为,债权人有有权倡导撤销。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